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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以家庭或几人合伙
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其主要内容是: 一、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且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家庭经营和合伙经营户,应当以经营户为单位,就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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