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皮毛电商生产经营户的一封信
广大皮毛电商生产经营户:
近日,我局多次接到消费者针对皮毛电商生产经营户的投诉,普遍反映:自己所购买的皮毛制品质量、材质等与商家在平台上宣传的不一致,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我局在处理过程中也发现,电商生产经营户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的描述、宣传用语不规范、不严谨,造成消费者误解,遂发生纠纷,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为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规范电商经营行为,促进我县皮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醒广大电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经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电商经营主体所售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应当标明:厂名、厂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号型(规格)、货号、主体材质、合格标识,主体毛皮材质应标注动物种类,碎料拼接产品应标注主要材质,主体衬里纺织材料应标注主要纤维成分,特殊工艺、特殊风格的宣称明示,不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电商经营主体网络经营、直播带货要用语要文明、规范、严谨、符合行业规定,不得使用欺骗和诱导消费者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
3、电商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售后服务各项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理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严格执行线上无理由退货。
4、电商经营主体销售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5、生产企业在原材料购进、生产加工、检验检测等环节要严把产品质量关,保证皮毛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质量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不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6、生产企业的信息、产品登记信息要齐全、真实。产品出厂标识要有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标、产品合格证及应附必要的产品使用说明。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建立“红黑榜”制度,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屡次违反上述规定及被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将列入“黑名单”管理,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况列入市场主体失信名录;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多次获得消费者好评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红榜”通报表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请广大皮毛电商生产经营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确保皮毛商品货真价实,营造良好的皮毛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我县皮毛行业健康发展。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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