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团体标准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2024年第32号)、《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9〕447号)和《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毛皮行业和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经费包含团标项目经费和团标工作经费。其中,团标项目经费指向团标项目编制单位收取的用于团标制修订等工作的专项费用;团标工作经费指团标文本销售、团标培训、团标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政府部门购买技术服务、社会捐赠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团标经费用于支付团标工作必要事务费用,以保障协会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团标经费筹集不以营利为目的,应遵循“公开透明、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团标经费按照专款进行管理,经费支出应符合《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取
第五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团标编写的难易程度、数据验证情况、编制单位的数量、参与程度、贡献情况、讨论评审会议次数等因素,协商收取团标项目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作为团体标准主编单位,原则上每项标准收费不高于30000元,或者其他方式的等价支出。
(二)作为团标参编单位,原则上每项标准收费不高于10000元,或者其他方式的等价支出。
第六条 团标项目经费需在标准项目批准立项并发布正式文件(立项公告)后20个工作日内,由主要编制单位向协会缴纳。团标参编单位可在标准研制过程中(标准发布之前)向协会缴纳经费。
第七条 团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撤销/终止的,协会将视情况扣除标准项目在撤销/终止前发生的费用后,按比例退回编制单位(因主编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被撤销/终止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因参编单位原因主动放弃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鼓励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筹办会议等方式支持协会团标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九条 团标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标立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团标起草、意见征求、试验验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环节。
(三)团标的审批、发布、公告、印刷和出版。
(四)团标的使用许可、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如需要)。
(五)团标实施中的技术咨询、培训等。
(六)团标相关课题研究,资料查找、购买、翻译和跟踪采用等。
(七)团标相关的组织、管理、协调等专职工作人员薪酬。
(八)与团标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团标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劳务费、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团标制修订、实施过程中,需聘请协会团标专家时,应综合考虑其参与团标建设相关工作的难易程度、贡献情况、工作量等因素,支出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团标专家劳务费需在相关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毛皮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0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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