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07-3-9 类型:免费文章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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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检疫和检验工作。动物检疫工作是一种综合了法规性、行政管理性、专业技术性等多种特性的工作,所以,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应遵循其一定的程序。而动物的进境、出境及动物产品的进境、出境检疫和检验工作程序有其共性一面,同时也各有其特殊性。本文分四部分向大家介绍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程序:
一、进境动物检疫检验工作程序
1、进境前
(1)申请:要求进境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应首先向中国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审批:国家动植物检疫局(CAPQ)根据输出国动物疫情、 输出国动物检疫管理和技术工作能力等,对进口各类动物进行全面风险分析,实施风险管理。
①动物疫情
.有严重动物疫情者,禁止进口或禁止从疫区进口;
.无重大动物疫情者,与输出国官方动物检疫机关商定动物检疫议定书。
②检疫议定书与动物健康证书
.CAPQ与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商签有议定书,且确认了动物健康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CAPQ发给动物进境许可证,同意进口。许可证除发给货主或其代理人外,同时发给出口商和有关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要求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CAPQ与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未商签议定书,未确认证书的内容与格式,不得进口。如必要,可考虑与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商签议定书、确认证书。
根据输出国动物疫情的变化,检疫议定书可随时终止执行或进行修订。
(3)安排动物入境隔离检疫场
中国法律规定,动物入境,均应在入境口岸实施隔离检疫
大、中动物隔离场由CAPQ安排在北京、天津、广州等四个国家隔离离场。
种禽等其他动物隔离检疫场应由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合格后发放临时隔离场许可证。
(4)选派兽医赴输出执行检疫议定书
根据双边检疫议书要求,中方派出检疫官员赴输出国配合输出国兽医执行出口动物的检疫工作。
(5)输出国检疫
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在收到CAPQ出具动物检疫进境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检疫工作。
由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按照两国签定的检疫议书要求执行检疫。
检疫内容包括: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注射疫苗、驱虫、消毒等,分两个阶段:
①原农场检疫;②出口前隔离场检疫。
(6)出证: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按双方确认的内容与格式出具动物健康证书, 并有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字。
2、进境时
(1)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持CAPQ出具的动物进境许可证等文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应在进境前30天,其他动物在进境前15天报检。
(2)现场检疫
.验证:查验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CAPQ出具的动物进境许可证等必要文件。
.动物临床检查: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病或者已经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
.检疫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应用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药物对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接近动物的人员及被污染的场地等进行消毒及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3、进境后
(1)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期:大中家畜应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隔离场隔离检疫45天;其他动物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两国签定的检疫议定书实施检疫。
检疫内容: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2)放行与检疫处理
①经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海关验放。
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
检出一类传染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
检出五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二、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程序
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疫和检验:
1、进境前
(1)申请:要求进境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应首先向中国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审批:CAPQ根据输出国动物疫情、 输出国动物检疫管理和技术工作能力等,对进口各类动物产品进行全面风险分析,实施风险管理。
由CAPQ统一办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及管理,受CAPQ委托,部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办理部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手续。
①动物疫情
.有严重动物疫情者,禁止进口或禁止从疫区进口;
.无重大动物疫情者,与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商签检疫议书。
②检疫议定书与兽医卫生证书
.CAPQ与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商签了检疫议定书,且确认了兽医卫生证书内容与格式,CAPQ发给动物进境许可证,同意进口。许可证除发给货主或其代理人外,同时发给出口商及有关口岸动植检疫机关。
要求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CAPQ与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未商签议定书,未确认证书内容与格式,不得进口。如必要,可考虑与输 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商签议定书、确认证书。
根据输出国动物疫情的变化,检疫议定书可随时终止执行或进行修订。
(3)对输出国向我国出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和注册登记。
(4)对国内加工(使用)、存放特定进境动物产品的单位进行考核和注册登记。
(5) 输出国检疫: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按照两国商定的检疫议定书对输出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6) 出证: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按照两国确认的兽医卫生证书内容与格式出具证书,并有输出国官方检 疫机关印章和官方兽医的签字。
2、进境时
(1)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境前持CAPQ出具的动物产品进境许可证等文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2)现场检疫
.验证:查验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在兽医卫生证书、CAPQ出具的动物产品进境许可证等必要文件。
.验货:检查容器、包装完好。货证是否相符,产品是无腐败变质现象。
.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用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药物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
3、进境后
(1)检疫
在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辖区内加工、使用、存放的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按照规定采样并进行实验室检验;反之,由目的地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按照规定采样并进行实验实检验。
(2)动植物疫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动物产品的加工、使用、 存放过程中的检疫监督。
(3)放行与检疫处理
①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海关验放。
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程序
1、报检
出境前60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2、检疫
(1)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以古原则实施检疫:
①CAPQ与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商签疫协定、议定书的,按照议定书实施检疫和检验;
②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提出具体检疫要求的,按照本要求进行检疫;
③在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检疫要求的,按照本要求进行检疫;
④输出国无检疫要求,按照中国有关动物检疫规定进行检疫。
(2)需要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离场, 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3)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 用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的药物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3、出证
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肯动物健康证书,并由官方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字。
4、离境
输出动物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准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四、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程序
1、报检
出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口岸动植的检疫机关报检。
2、检疫
(1)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以下原则实施检疫:
①两国商签有检疫协定、议定书的,按照协定、议定书实施检疫和检验;
②输出国官方检疫机关提出具体检疫要求的,按照此要求进行检疫;
③在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检疫要求的,按照此要求进行检疫;
④输出国无具体检疫要求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2)口岸动植物疫机关调查动物疫情,检查并确认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 加工等兽医卫生条件符合输出国要求。
(3) 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督下用口岸动植物疫机关批准的消毒药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3、出证
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兽医卫生证书,并有官方印章和官方兽医的签字。
4、离境
输出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