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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7-7  类型:免费文章  作者:  来源: 河北新闻网   点击 2761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根据《通知》,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6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由原来的2020年2月至4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已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原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可继续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新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单位)认定小组认定为严重困难企业的,可缓缴自申请当月至2020年12月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照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此外,《通知》提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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